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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我6月初来这个单位上班,法人和我谈的薪资待遇为4000,顺便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中签订待遇为3000,但其承诺私下补给我剩余的1000.这件事只有我,法人,和人事知道。之后,副总和我谈的工资则为2500,法人让我先同意,并承诺法人自己补剩余款。今天6.21副总又让我重新签合同,只在工资待遇上签2500,这件事法人还不知道,我也不清楚是否应该签,如果我现在签了这份2500合同,那之前那份是否属于作废合同。如果日后出现工资待遇纠纷,进行诉讼,则会以哪份合同为诉讼原件

诉讼 2018-12-19 19: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法。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的当月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比劳动合同的工资高,劳动者务必要保存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尤其是现金支付工资,务必保存好工资单。如果有劳动争议,公司往往会按劳动合同主张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不能证明实际工资水平的,仲裁委会按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标准,这样加班工资,补偿金等都会变少。
  •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大范围的进行变更,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等,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动不大,对您的工作、生活影响不大或者单位安排了相关的通行便利、补贴等,无法构成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您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 与当地市平均工资有关的是经济补偿金基数,当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月平均应发工资不超过当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月平均应发工资。当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超过当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时,经济补偿金基数为当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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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法人还不知道,是否应该签,是否属于作废合同。进行诉讼,则会以哪份合同为诉讼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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