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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本人收到一封面试邮件,叫我去北京应聘群众演员,对方开出条件是报销过去的车费,还有一个月4800,在北京上海,待遇也算正常。19号我从上海乘高铁到北京。先去了一家面试公司面试,当时对方叫我交1500押金,说一个月退还。我立马要走。结果对方拿出一个合同,说有合同保障。我大意了,就转了1500。刚转完,对方把合同收走,然后说一个月试用期过后,才给合同。?接着给我开了一张收据,让我签字,说没干完一个月走的,不退押金。签名上对方的法人代表就这个剧组,问是什么剧组,公司,也不说,连章都没有。然后带我去八一基地面试,我问了后面不会还要交钱吧,对方说不会了。去了后,让人开车接我,收了50,说后面会报销。然后又去一个办公室二次面试。面试的时候又收了我3600。说是服装保障金,怕我拿拍戏的道具跑了。说过了一个月实习期还。?我把这部分钱交了。去了所谓的宿舍后,对方三个负责人,要求我们不许互相加微信,qq,电话。我当时感觉不对劲,还控制我们自由,但是怕对方借口不退我们押金。然后过两天,把我们送到黑龙江爱国者剧组当群众,80一天。说一个月回去后就退押金,但是居然不给我们联系方式,连姓名也不告诉我们,我都强行问了几次,对方就是随口敷衍我,就是不说。一旦失踪,根本找不到。?被骗的人大概有600多人。每个人被骗的钱都不一样,大多数在7000左右,最高的2万多,但大多数都比较害怕。感觉被骗了就被骗了,而且还对退钱抱有一丝希望。您是我们最后的一丝希望。?我现在正在让人将他们的照片拍下来,以防报警时警方找不到人。?我要咨询的问题是。一,对方的那个霸王收据是否在法律上有效,我如果回北京报警,能否追讨这个钱。因为对方威胁说,如果我们从黑龙江剧组回北京,就算我们主动辞职,这个钱就不退。二,我们这些人如果全部回去了,对方以我们辞职为理由,拒绝退还押金和工资,我们是否可以告对方欺诈。

合同纠纷 2018-12-20 07: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实习期结束后还有试用期吗? 实习期主要由学校根据教学和技能训练的需要,由学校、实习者、实习单位三者进行约定,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学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所以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动者。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实习期是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

    试用期的工资和待遇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实习期没有,实习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实习期结束后是否有试用期要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档或者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通知即可。注意,劳动合同法规定是通知,而不需要批准。
    2、按《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要支付劳动报酬,你每工作一天,都应获得相应的报酬,按国家规定的日工资计算方法计算。
    3、按上述法律规定,要求但未兑现,否则,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按裁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发生劳动纠纷的情况,关于公司劳动者与押金的问题,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的可以要提供押金的相关证据单位收押金本身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公司以开除员工的理由不退押金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用人单位退还其押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不少劳动者在工伤后打算提出辞职,但又担心是否还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首先,根据工伤劳动者伤残的不同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第
    36、37条分别作了如下规定:  
    1.
    五、六级工伤:“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七至十级工伤:“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以上的条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两点:一是工伤劳动者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的,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主动辞职),但用人单位则无此权利,否则属于非法解雇;二是工伤劳动者辞职要求赔偿的,有权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是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的主体有些许差别而已。  另外,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具体还得看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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