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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今年40多岁,曾多次辱骂自己的亲姐姐和弟弟,也就是我的姑姑和叔叔,也辱骂我的奶奶,也打过我奶奶,也辱骂我这个亲女儿,我小的时候他对我很不好,经常扬言将我和妹妹送人,要不是我奶奶我和我妹妹早就被他送走或者饿死!我母亲死的早,他在几年期间讨了好多老婆,最低10个以上,我曾经有段时间在我叔叔家住!一点没有尽到抚养我的义务,天天看他脸色,我现在特别恨他!他天天喝酒,喝我就发酒疯,骂我骂我奶奶,现在他发短信威胁我,说要我给他生活费,不给要让我试试,还说他死了我也不得好过!我现在特别讨厌他,说实话我一点都不想呆在这个家,我想走的远远的,我不想赡养他,我恨他,我现在要怎么做才好,我可以不赡养他吗?如果不得不赡养,我最低每个月给他多少钱?在我小的时候他还曾经猥亵过我,那时候的我还是个儿童,过去太久,但是这件事情如果真闹到法院我不想讲出来!要是我讲出来了,可以不用赡养吗?我希望能得到回答!谢谢了!

离婚 2018-12-19 18: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外嫁女和儿子同样有赡养的义务,关于赡养的问题建议可以先通过协商来处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老人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 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放弃继承权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
    因此放弃继承权还是要尽赡养义务。   赡养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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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他发短信威胁我,不给要让我试试,我可以不赡养他吗?如果不得不赡养,还是个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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