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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代课教师,16年11月2日生宝宝,休完产假后17年5月15日回来上班,7月8日学期末结束,学校通知我说,我的劳动合同本来在7月就终止了,但是考虑到是哺乳期,合同就无法到7月结束,合同就顺延到哺乳期满时(17年11月15日)结束合同。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我认为是不合理我不合法的。原因有以下:作为一名教师,其职业是有特殊性的,合同的顺延不应是顺延几个月的,而是以一学年(两学期)来顺延的;如果是11月15日结束合同,11月份正是一学期的中间,教师将难以在学期中途找到教师的职位,(绝大部分学校的招聘几乎都是在暑假进行!)如果那样,我极可能将面临着将近一年的失业!我是一名代课教师,但是考虑到是哺乳期,结束合同。这合理合法吗?

教育 2019-05-19 17: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下列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若在您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法的,您可以要求赔偿金,单位不给钱,建议您直接劳动仲裁,不服结果还可以诉讼
  • 工伤期间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不构成伤残工伤职工劳动合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和不构成伤残职工劳动合同。
    不能终止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6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的,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伤职工2008年元月1日起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协助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与原单位工资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未满一年的,与原单位工资方面的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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