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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介公司的,客户单方面要求解约,并要求中介公司赔偿,2017年7月2号带客户看了骑龙经典15-6的房子,7月3日带客户男朋友复看15-6的房屋,因7月3日下午我们公司有人交订诚意金,告知客户后,客户也想购买该房屋,7月4日在其它店撤回诚意金后,签约的合同,建面85.44,成交价83万,业主收取5万定金,现在应该进行按揭面签,客户告知想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因是觉得小区没有配套设施,小区环境不好,老人要过来一起居住,说经纪人没有强调该房屋是独栋小区,给客户造成和旁边的骑龙山庄是一个开发商的感觉,觉得房子不值这个价格。但现在业主这边不愿意解约,业主已预约还款,并且觉得这不是根本原因,整个小区环境是一眼就能看出来的。现在客户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定金损失及中介费,合理吗!我是中介公司的,并要求中介公司赔偿,现在客户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定金损失及中介费,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19-01-19 16: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买房子定金能退吗相关问题,以下回答仅供参考: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购房定金”其实是一种为了缔结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从而采取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上述的法律规定,不想买房了交的定金能不能退还,要看具体的一些情况:
    1、如果开发商是不具备商品房销售资格的,那么不想要买房的话,定金是可以退回的。我国《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的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能销售商品房也不能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这些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房屋“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不是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的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2、如果不想买房是因为房屋开发商存在欺诈等行为,或者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对合同条款协商不下,那么在这样情况下,开发商也是要退还购房定金。
    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相关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比如,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那么也可以要求退回定金。
  •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中介费作如下规定:
    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但同样情况下,即使在买受人签署佣金确认书,在交易未成就的情况下,法院亦可能会从“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出发,酌定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劳动报酬。
    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一方不符合贷款条款而未成就,后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4、就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买受人以之作为房产中介“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费的,可能不会被法院支持。
  • 定金是担保的形式之一,作用是指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履行,那么,其担保的范围应当是全部债务。全部不履行的,当然适用定金罚则,部分不履行,其不履行的部分仍在担保范围之内,定金的效力对其仍具约束力,依照公平原则,部分不履行部分,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债务,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与占整个合同的比例,计算未履行部分的定金额,适用定金罚则。所以,笔者认为那种认为合同部分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的观点是错误的。
  •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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