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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家长,我儿子今年4岁半,前天在幼儿园上厕所时他和另一个孩子疯闹,结果他俩都摔倒了,另一个孩子头部摔伤,缝了两针,请问,我们有责任吗?需要经济补偿吗?前天在幼儿园上厕所时他和另一个孩子疯闹,另一个孩子头部摔伤,我们有责任吗?需要经济补偿吗?

损害赔偿 2019-03-20 14: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孩子为未成年人,在幼儿园托管期间,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故对方孩子摔伤的后果应综合分析,如果对方本身也存在过错,那么可以由三方协商承担责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
    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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