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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个女的是经煤人介绍在一起的,在一起三个多月了,我从来没打骂过她,她现在离开了,3月份的时候带她去检查,怀孕了,她特意打电话回家跟她伯父说,清明节后就开始经常跟她家人联系,有一天晚上她之前跟他伯父通过电话,后来她伯父又打电话过来她见到我就挂电话了,我问了几次什么事她说你没钱,也跟她姐姐,大嫂聊过天的,在Q聊,她们14.15号还跟她伯父通过电话,16号早上我上班,中午回才发现她拿头西走了,现在说孩子没了,对不起我,礼金跟她家人商量,带了个小孩跟我,因我们还没登记结婚,她离开我以后也跟她家人联系过,她现在电话号码也换了,我联系不上她,我想要回彩礼钱,报警不立案要我找到她,起诉法院有胜的希望吗

离婚 2019-01-06 20: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们登记了没有,登记了原则上就不能要回彩礼,没有登记就可以主张要回彩礼,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回彩礼,关于被打的事情,可以报警或起诉,两个案件不是一个法律关系,被告也不是同一人,不能在一起主张,可以单独起诉你小舅子,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建议你补充协议情况,再为你进行有针对性的解答。祝老乡维权成功。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
  • 强制执行已经立案,开始执行有一定的时间程序,不是说几天利益执行完结的,需要看被执行是否有资产,法院一般受理后要先从立案庭移送到执行局,执行局要分案,分到承办法官后,要先初查(查银行、土地、房产),给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等等,这些内容都是需要时间的。一般是六个月的执行期限,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有其他的特殊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还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时,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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