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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拆迁房,还没办理产权证。由于镇镇府跟开发商还没协商好,现在也没有拿到拆迁协议,当时离婚后回娘家批平方时儿子是跟我的户口在我一起批了60个平方,缓建报告中有儿子的名字,后拆迁时跟他爸了把户口也迁走了。所以拆迁协议上只有我一个的名字。拆迁时是空平方带拆迁,没有房屋的。现在他爸要要回儿子的那份。我儿子现在满16周岁,不给就要以监护人的名义住到我这套房子里,他还要打官司要分我一半的房子,是否合理,我该有多少份额?现在房屋有租客,他是否有权赶走租客。他爸能否住进这房子。拆迁协议没有儿子的名字我儿子算不算同住人,我借房的租金是否要分一半给他?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现在也没有拿到拆迁协议,所以拆迁协议上只有我一个的名字。拆迁协议没有儿子的名字我儿子算不算同住人

拆迁补偿 2019-01-17 14: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这样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声明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至于是否可以翻悔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因此,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人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但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才对放弃继承翻悔的,法院是不予承认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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