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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但我们每天工作8小时,前六年每周工作6天,即48小时。在过去的两年里,它已经改为每天7.5小时。但总数仍超过一个小时。此外,没有年假。我能向公司要求赔偿吗?如何补偿?

劳动纠纷 2022-05-11 00: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如下:
    1、对于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只有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才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对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无论是否安排补休,都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加班报酬(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
    2、我国的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元旦3天、春节7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7天;根据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还包括清明节3天、端午节3天和中秋节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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