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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现在还在还贷款,不能过户,可以公正成夫妻共同财产吗?

离婚 2019-01-01 14:5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时,所应分割的财产仅仅是夫妻共同财产,其范围为《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姻法》第19条中规定的夫妻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财产和约定的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受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约定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为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
  • 通常情况下,婚前购买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会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存在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所有方依法对另一方进行适当地补偿。
  • 婚前单方名义购房但欠付房贷,婚后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
    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 婚姻法有规定,夫妻俩可以形成书面约定婚前或者婚后住房财产为一方所有,或两方共有,房管部门不会知道夫妻俩是否有此类约定。
      所以,在过户住房时候,只要房产证登记人是已婚身份,都会要求房产证登记人和配偶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住房房产证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一起签字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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