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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是二月份进公司的,进公司的时候老板娘跟我说有三个月的实习期,但是实习期还是有工资,第一个月的工资是第二个月发的,第二个月工资是第三个月发,这样往后推的。然后我就在那上班,但是我们没有合同,也没有保险什么的,发工资都是直接打进卡里,规定是每月15号发工资,但是我们老板娘每个月都是要拖至少一个星期才发工资。七月中旬的时候本来应该发六月份的工资那天拖着没发,一直拖到24号了,然后老板突然通知说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了,然后我们就得整理很多东西,就一直弄到七月底,已经一个星期了,这时候就包括了六月份和七月份的工资还没发,一直拖。我是从公司的东西整理的差不多的时候28号开始我就没去过公司了,我们公司所有员工都没发到工资,一直拖着不给,打电话问财务的时候她总说老板娘说公司的账目没搞清楚,所以不发工资。现在已经8月中旬了,拖了整整两个月了,我要不要去劳动局投诉?如果我去投诉该怎么办?还是有工资,也没有保险什么的,一直拖着不给,所以不发工资。

保险纠纷 2019-05-09 17: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应明确发薪日,如果发薪日遇节假日,应依法提前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实习期一般是没有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法》对实习期并无规定,仅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当日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而实习期没有,实习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从理论上讲,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实习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属于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订立完备的书面合同,有两种补救方法:
    1、双方事后可以协商补签借款合同,在凭借款合同维权。
    2、如果不能补签借款合同的,可以收集保存以下相关证据,通过至法院起诉维权索偿。
    (1)证人证言。
    (2)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资料。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等。
    (3)书证。如银行汇款单、银行汇款记录、收条等。
    通过起诉追回欠款的,要注意几个实际问题:
    1、注意诉讼时效
    (1)如果约定还款期限的,在借款人逾期未还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可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还本付息。
    (2)如果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最长可在二十年内随时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对方还本付息。
    2、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
    可到被告所在地方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起诉。
    3、带好上面讲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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