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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育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常年在外除非必要用户口才单线联系,所有家人对其行踪及个人情况均不清楚,二女儿现已退休,育有一女,三女儿据说已出嫁从不与所有家人联系,小儿子已婚,育有二子,小儿子结婚的房子是以老人工龄名额买的,本要求将房子写在小儿子名下,但因为房子只有老人单位的集体房产证,无法更改过户,故一直在老人名下,现在老人所住当时华县移民来分的房子拆迁。请问如果老人不在了,这些房产应如何分配?分配时其两个孙子是否有继承权?但因为房子只有老人单位的集体房产证,故一直在老人名下,这些房产应如何分配?是否有继承权?

继承 2019-02-16 12: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  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及收费标准  
    (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注: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口交费—收件窗口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  
    1、已交费的发票;  
    2、继承人身份证;  
    3、收件清单。  注:领取房证时,需产权人到场,若产权人不能到场,需提交委托或公证书。
  •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 我国关于继承权的原则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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