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贷款买的期房,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违约金也没有给,房产证也没有,现在要宣布破产了,要我们业主去申请破产清算,我要是去申请了,对我是好处还是坏处,我是贷款买的期房,开发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要我们业主去申请破产清算,还是坏处

综合法律 2019-02-26 10: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严格的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就是违反约定,所以如果开发商符合交付条件而业主没有按约去收房,业主就构成了违约。违约所要承担的责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则要看合同的约定。
    从法律层面上说,除另有约定外业主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其次是物业管理费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业主承担;业主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业主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同时按照相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业主还要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用。从合同层面上说,业主的违约责任则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业主逾期收房是如何具体约定的。
    业主违约逾期收房的,将承担该约定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关于业主未及时收房违约金需要交吗的解答。
  • 开发商延期交房怎么办?  
    (一)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  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进一步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针对房开商的这一抗辩,房开商主张违约金过高,其应对“违约金过高”负有举证责任,即应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只有证明违约金确实超过损失的30%,其主张方可成立。否则,每日万分之几的违约金并不算“过高”。  可见,针对延期交房,开发商会想各种办法逃避责任,购房者要区分是否真的有延期交房的合理理由,如果没有要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签订合同时也要注意约定交房的条件的时间以及延期交房的处理,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分这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房屋已建成

       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即有对购房人履约的可能,也就是业主有可能能够拿到房子。

      
    二、房屋未建成

       若企业破产宣告时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会造成破产企业对购房人债务履行事实不能的情况。根据房屋的买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方式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影响。

      
    1、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

      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现房按揭中,开发商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没有任何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首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2、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时房屋的权利归属。

      与按揭买房不同,在分期付款购房的情形下,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根据破产申请受理时,购房人是否足额支付价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所购房屋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第二,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房地产企业尚未转移所有权,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即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娄底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