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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结婚后,女方的父亲去世了,财产留给了女方,但是女方现在把财产权先放在了女方的同父同母的弟弟上,但是女方的丈夫却向女方的弟弟要回财产权,并与女方产生了纠纷,请问女方的丈夫有权要回财产权吗?女方结婚后,财产留给了女方,但是女方的丈夫却向女方的弟弟要回财产权,请问女方的丈夫有权要回财产权吗?

离婚 2019-03-01 20: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
  •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是规定 死后财产分割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该案中,死者的妻子、父母、儿子均有权继承死者的个人财产。  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上述内容规定,因被继承人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间未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而被继承人的父母在死者生病期间尽了主要照顾义务,有权在分配遗产时多分;被继承人的儿子属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被继承人婚前所有的房产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的妻子在婚后无该房产的份额。因此,该房产将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按照规定,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该房产可以作价分成四份来继承,即:被继承人配偶、被继承人父亲、被继承人母亲,被继承人的儿子。对于被继承人的妻子的份额,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式折抵成现金给付。  对于存款,属于死者及其妻子的婚后共同财产,该全部存款的一半将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来继承。住房公积金也类似于存款的继承方式,对其中的一半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平均分配。
  • 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有:
    ①夫妻共有财产属于死者配偶一方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②人身权不可继承;
    ③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这是国家或有关单位给被继承人家属的物质帮助);
    ④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承包地、承包山林,以及承包的果园、鱼塘等;
    ⑤被继承人生前租赁的财产或已作赠与的财产。
  • 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有如下方式:
    第一,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 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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