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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婆在上海市黄浦区有一间7个平方的旧式里弄式的公房,我妈妈是支边青年,三十多年前上海市有政策支边青年子女可以有一个回迁,后来我姐姐户口迁到这个房子里,她结婚后我姐夫和外甥的户口都迁到了这个房子里,外婆去世后把房子留给了我妈妈,2008年上海市又有政策支边青年可以把户口迁回去,我妈妈的户口也迁进了这里,这个房子里总共有4个人的户口。现在房子要拆迁,按政策可以拿到钱250万,有2套购买政府统一安排的回迁房政策,姐姐认为房子拆迁补偿是因为他们有户口,最多给妈妈四分之一的钱,而妈妈认为我是儿子,而且也已成家生了两个儿子,女儿是出嫁的,房子应该是儿子和女儿各有一套的购买权,拆迁补偿款也是儿子和女儿各一半,但是姐姐说这是公房,所有的政策是政府的福利,不肯给购房权和一半的赔偿金额。这个房子一直是让姐姐一家在住,我带着父母在杭州生活,房子户口的户主也是姐姐。妈妈和爸爸为此伤心的睡觉也睡不着,我该怎么去争取我的权利?姐姐认为房子拆迁补偿是因为他们有户口,拆迁补偿款也是儿子和女儿各一半,我该怎么去争取我的权利?

拆迁补偿 2019-06-11 07: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说,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有权分得补偿款。 补偿款一般用来买房解决原居住人的居住问题,如果居住人均同意不买房而分割补偿款,也可以。
    如果你姥姥户口在你的住房,她应该能参与分配。比例一般是按人数均分,或者参照实际居住面积的比例。
  •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存在巨大利益的,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村民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详情可来电来访。

  • 1、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离婚拆迁补偿如何分割?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根据拆迁政策的规定,拆迁补偿款是给予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时,由于房屋只属于夫妻一方,则拆迁补偿款只能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因此,此种情况下,离婚拆迁补偿款不进行分割。  
    2、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离婚怎么分配?  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夫妻共同拥有房子的产权,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夫妻的共同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拆迁补偿款在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当然,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时需要同其他共同财产一样参照照顾无过错方、女方、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对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3、离婚拆迁补偿如何分割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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