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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外婆都七十多岁了,外公去年去世了。养了一个儿子,四个女儿,我妈妈是老大,都结婚成家后外婆外公一直跟着他儿子,也就是我舅舅一起生活,逢年过节或者老人生日,几个女儿回娘家探望,买些东西,拿些钱,我舅妈总找各种各样的理由,对老人进行辱骂,甚至动过手,骂骂咧咧要老人干活,什么重活,累活都得干,有时还锁门,弄得两个老人有的事做,没得饭吃,前段时间,外婆被舅舅轰出了家门,后来哭哭啼啼的说,我们要是也不管她,她只有去寻短见,我们只能暂时把老人安顿在我家,我们几家条件也不好,但是也不能放任老人不管,我们几家就算完全留下老人赡养也没有问题,但外公外婆也给舅舅积累了一些财产,舅舅把财产全部接收,现在人老了不能给他们创造经济利益,就轰出家门不让回家。但是想通过法律告儿子和儿媳,不赡养老人,从六十岁算,这十多年积攒的财产全部吐出来,然后儿子女儿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我们不打算找乡镇机关调解,因为儿媳肯定会不承认那些行为,或者是答应养,却变本加厉的虐待,又或者是不答应养,也不会拿钱,说自己没钱耍赖,所以我们想通过法院起诉舅舅,可行吗?什么重活,不赡养老人,然后儿子女儿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

继承 2019-02-23 07: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儿子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儿媳公、婆虽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但按传统美德来看,仍应提倡和鼓励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不赡养老人如处罚规定如下: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3、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指年满60周岁的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如子女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情况后,要强制子女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判决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也可以根据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申请,在判决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给付一定的赡养费用,以解决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4、 其次,对于虐待遗弃父母的子女,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指子女对父母经常以打骂、冻饿、限制自由、污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遗弃父母,指子女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虐待父母,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60条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遗弃老人,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按照《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法律义务。如果有人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是可以随时起诉该子女的,这个自然包括女儿,也包括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只是不赡养的话构成遗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赡养老人判几年!一般会判决子女每个月付给老人多少钱的赡养费,而且 要尽到做子女的义务等等。如果子女不赡养老人的行为导致老人的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方面出现严重情况的,还可能会构成遗弃罪,这是刑事犯罪,子女是要承担相应的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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