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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门面房实际归属为本村大队所有!

2014年我在原房东(她从大队租来的)同意的情况下转让下原房东下租户的一间门面房!并且交了12000的转让费!这里面我们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只是口头说好了!他现在也承认!

之后我们的房租也是交给原房东的每年9800!(实际租金为8000??她从中得1800)从2014年到2016年!差不多共交给他两年!

2015年快年底了原房东合同快到期了!也是我们同时到期了!原房东说她要离开了要把这间门面转出去!(指的是我租用的这间)我们不要就走人!要就给他转让费16000!由于当时还没了解清楚答应要??给他付了一万??欠条六千!事后我们感觉到不对!我们已经经过他同意付了转让费进来的!怎么你又来收一次转让费!并找他理论!就由此产生了纠纷!我们让他退还一万?他要我们补给他六千!

请问这种转让费合理不!不合理我们如何换回损失!

合同纠纷 2018-12-22 03: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建议与房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
    诉讼维权需要房东房产证,身份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即可。
  •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合同。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债务转让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是有效的债务,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的,即使当事人就此订有债务转移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第二是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如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转让;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以及不作为义务只能由约定或特定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转让给他人。
    第三是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
    第四是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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