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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请了一份暑期工的工作。当我开始工作时,我没有谈论薪水。我只说试用期是七天。第三天晚上,工作完成后,我被解雇了。他们说经理来的时候会给我钱,第二天我可能就不能给我钱了。而且,工资是50元一天,其他普通工人是90元一天,暑期工人是70元一天,但我们每天工作10小时10分钟,虽然我们吃饭,但就连普通工人的工资也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的工资甚至还不到正规工人的80%和当地的最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有什么法律规定可以要求我获得应得的工资

劳动纠纷 2022-05-30 08: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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