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们在2015年底至2016年上半年这段时间购买了开发商的车位,当初开发商以项目清盘为由,说要2年后才能一起申报办理产权,所以没有网签,也没有备案。在2017年上半年得知,车位已经被抵押。经查询,车位与2015年8月份被抵押给银行,贷款期限一年,然后于2016年8月份重新抵押贷款,到现在为止,因开发商无钱解押。部分业主通过贷款购买,他们贷款的银行就是抵押权银行同一家。也就是说这家银行应该知道他们抵押物被开发商出售,并且还提供贷款。并且第一次抵押期结束后,他们应该知道开发商已经将车位出售给业主,还愿意以该车位作为抵押物给开发商继续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优先抵押权(他们在国土局进行了的抵押登记)是不是能够撤销?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支持。谢谢各位律师!

银行 2018-12-24 13: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34条第1款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欠债人作为债务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需要提醒的是,用房屋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才生效。
  •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
    在被称作抵押协议的法律文件中,借贷双方规定了各项抵押条款。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 1、家庭承包经营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
    最高法院关于土地承包纠纷的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绍兴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