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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去年十月二十二日在陶瓷厂被别人抽砖砸伤膝关节部位,当时去县医院门诊找医生,医生让我拍照片,当时是软组织挫伤,医生让休息两个星期后又上班半个月病情复发严重,找单位给我申请工伤啦!申请两天住院治疗,开始拍膝关节部位,照片没照出来毛病,做彩超是滑膜炎,里面有积液,医生抽两次,我要求医生给我做磁供振,医生就是不给做托啦一个多星期,去年十一月末下来决定书的那么我跟医生吵架了因为他在我药条子上开补中益气颗粒,又在药单子上开头包西丁钠,我头孢青霉素严重过敏,我怀疑医生给我下药了,后来身体痒,身体都是红包,后来我找院长啦!院长说我可以转院,那么给我看病医生在病历乱写埋汰我让负主任医师改了五六次医生犯错误吗当时去县医院门诊找医生,医生就是不给做托啦一个多星期,那么给我看病医生在病历乱写埋汰我让负主任医师改了五六次医生犯错误吗

综合法律 2019-05-13 15: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如果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是错误治疗的,那么属于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
  •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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