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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电子厂工作,在进厂之前签了一年的合同。然而,在第二个月中,如果我因特殊原因不得不离开,我就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拒绝为我办理辞职手续,理由是我已经通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上面说,如果我想离开,我只能按旷工三天计算,并扣除旷工当月的所有工资。这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22-06-01 19: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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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情况下是需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说,试用期辞职只需提前3天递交辞职报告就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38条的情况和处于试用期,劳动者辞职可以不用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书。其他情况需要提前一个月交离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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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已过试用期一个月,再需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为由拒绝为我办理离职手续,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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