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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2016年租了间铺,租金为1000一个月,租期10年,现在房东要毁约,要收回商铺,而且说只赔偿我装修的损失70%,我跟房东之间的协议明确说明了房东如果毁约要赔偿我损失,(是按我每天的营业额X未到期租赁时间计算)请问我的权益能得到法律保障吗?如果要打官司,赔偿能按协议上的计算吗?

损害赔偿 2018-12-28 12: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1、您与饭店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
    2、可以由租客赔偿,
    3、因为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所以双方都有解约权,饭店的行为不属于违约,
    4、如果饭店对房屋保管不当,造成您的损失,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详情请来电咨询。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法谚说的“买卖不破租赁”,房东卖他的房子是他的权利,但对于新房东,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如新房东(或老房东)提出要提前解除合同,须承担违约责任,返还预交的房租并赔偿装修费用等损失。
    2、合同期未满房东毁约赔偿3000元的违约金条款有效。如你的装修等损失超过3000元,可要求房东赔偿损失。同时,还可要求新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如你愿意提前搬离,房东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全部损失后,还应退还你多交的租金。
  • 一,出租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承租方违约补偿,承租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
    二,租赁合同未涉及双方的违约行为及违约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承租方而言,如果是承租商铺,则以商铺的经营额计算损失;如果是承租住房,则以房租作为计算依据,一般计算时间为一个月。但这并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请结合当地的司法实践考虑。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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