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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时共同买房,购房合同是两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买受人,首付男方出的,但是用我的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按揭贷款,我是主要买受人,装修款是双方共同出的,第一年月供是男方出的。现在分手,有以下疑问:1、我要房子,那么我需要返还他首付款和他出的那部分装修款以及第一年的月供款,但是房子没还完按揭,那么怎么保证房产证是我的名字??2、如果大家都不想要房子,想卖掉后各拿自己出的那部分费用,会不会有购买时间才一年或者按揭未还完导致无法出售的情况?购房合同是两个人的名字,但是用我的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按揭贷款,那么怎么保证房产证是我的名字?

离婚 2019-03-07 20: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房地产按揭一般需要包括下列费用:
    (1)卖买合同公证费(自愿),按成交价的3‰计收,由公证处收取;
    (2)按揭合同公证费,按贷款额的3‰计收,由公证处收取;
    (3)保险费,按成交价的1‰计收,由保险公司收取;
    (4)律师费,一般为500~1000元,由律师事务所收取;
    (5)按揭手续费,一般为100元,视贷款银行而定。  二级市场转让包括税费内容有:
    (1)销售营业税,按销售价的5%,售方缴纳,税务部门收取;
    (2)城市建设维护税,按销售价的
    0.05%,售方缴纳,税务部门收取;
    (3)印花税,按销售价的
    0.05%,另每证贴花5元,双方缴纳,国土部门代收;
    (4)企业所得税,按所得额的15%,售方缴纳,税务部门收取;
    (5)登记费,个人50元,单位80元,买方缴纳,国土部门收取;
    (6)契税,按销售价的1%,买方缴纳,国土部门代收。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 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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