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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58同城买了个三星手机,说是正品行货还有国美的发票,货到付款的,当晚发现是山寨高仿的,货款还在快递那,打110说假货不归他们管,找消费者协会,他们说这是个人交易,不是商家的,他们也不管,请问我应该找什么部门维权

消费者维权 2018-12-26 11: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我们团队每年办理产品侵权案件上千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都能帮当事人争取高额赔偿款,对这类案件很专业,效果很理想,近期刚办结几件与您类似的案件,都成功获得高额赔偿款我们可以给予您成功案例的判决书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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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应当辩识何谓商家“欺诈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价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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