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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外婆今年八十多,育有三儿两女,长期以来,老太太都是由第二个儿子赡养,两个女儿平时兼顾照顾。大儿子和小儿子未曾养过和给过赡养费。现在,就老人继续赡养的问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纸是没有提到要女儿赡养的,但老人在开庭前一一天被大儿子洗脑了,所以在庭上,法官问要不要女儿抚养,老太太说要。结果法院裁定五个儿女轮流赡养,包吃包住。我现在要咨询的就是,1、因为我们那的风俗,有儿子,是不用住在女儿家赡养的,即使赡养,都是管饭而不管住,因为老人有自己家里的祖屋,而且我们女儿家也有自己家里的老人,我们能否对法院的判定再次起诉呢,就是让老人住回自己的房子里,我们只是负责照顾?2、老人的房子现在给小儿子霸占着住了,但是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我外公的,并没有过户给任何人,但房产证和土地证却在小儿子手里,拿不回来。请问,我们可以去法院申请强令其拿出房产证,把房子收回来吗?然后卖掉房子,把卖房子的钱留给老人生老病死花销。现在情况是,小儿子独霸房子不肯给,而且动用武力,昨天在法院既然动手打人,而且扬言,谁要是和他争房子,就杀了谁。对如此刁民,我们只希望利用法律的武器。3、作为女儿,有了赡养的义务,是否有继承房产的权力。法官问要不要女儿抚养,我们能否对法院的判定再次起诉呢,并没有过户给任何人,是否有继承房产的权力。

继承 2019-03-21 09: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由房产证登记人和配偶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儿子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未成年,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由监护人代替签字。双方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依照流程规定,签署合同,办理过户。
    前提是,住房无抵押,贷款还清,有房产证。
  • 你好,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关于不赡养老人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如属于遗弃且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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