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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进公司工作1年11个月,其中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又工作了11个月,我还在职时申请了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案件受理前我辞职离开了公司,离职时老板承诺到发工资的时候把我的工资、提成、奖金再发给我,但是到发工资的时候,公司并没有发我的工资,我发信息要求老板发工资时,老板先让我撤诉,在要求我撤诉不成时,老板却以为搞丢公司资料,泄密客户资料,删除客户资料等理由拒发我所有的工资,关于公司资料的丢失,是因为公司5月份因违法行为,在没有通知员工的情况下,连夜搬离原办公地点所致,所谓泄密其实只是个巫告,因为我只拿了我自己的几个订单复印件去申请劳动仲裁,并没有对外泄露,虽然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我在离职后,有客户找我订货,我也打电话告诉老板,这都做了录音,还有就是老板说我删除电脑里的客户资料,过程为这样:在办离职手续时,我的主管持着是老板弟媳趁我离开位置找相关人员签名时,她未经我同意,私自动用了我的电脑,当我找老板交接时,我顺便问了老板,这些客户资料应该交给谁,老板让我直接发到他的QQ邮箱,于是我就让老板在交接单上签字,我在老板办公室出来的时候,老板弟媳已经把我的电脑搬给其它同事用,当我告知她,我还要发资料给老板时,老板弟媳却给我说,我电脑的所有资料她已经全部清空,并且叫我可以走人了。于是我离开了公司。因为我离职后老板不给我发工资的事情,于是我再次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但老板却反诉我: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扣除我所有的工资、提成,奖金,并以我泄露资料,删除资料,丢失客户资料,要求我赔偿20万,我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纠纷 2018-12-27 12: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离职后,对工资有争议,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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