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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6日,我加入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属的××校园直饮水项目部。接受了这份有着1-3个月实习期,工资仅有1200元,管住不管吃的办公文员工作。

两个月后,我转正工资涨到1500元。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和各种各样的水机问题打交道,还要面对学生们各种各样的问题。即使每天下班后,由于住办公宿舍的缘故,还要担心办公电话会什么时候响起来,因为只要不到晚上十一点半封楼的时间,水机出现问题,就要像宿管阿姨耐心解释,前往查看并及时维修。从未经过系统的专业技术岗前培训,在几乎没有师傅带领的情况下,从事着这样一份有着一定危险性的水电维修工作。

直到项目上就剩下我一个人,依然在坚持。虽然工作负担加重了,以前三个人甚至是四个人的工作,现在要一个人来完成,也不曾抱怨,因为相信领导会看到自己的付出。在这期间工资又有两次涨动,由1700元涨到2200元。(后承诺会在2012年9月份涨到3000元,至离职一直无消息)

在此期间,我曾到××学习过一次,主要是通过学习水机组装了解其工作原理,以便于维修;也曾到其他高校进行现场考察。

一卡通是在我前往××学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的,事后曾向领导汇报了基本情况,领导同样清楚此事。

2013年3月份,公司安排我到×××安装维修水机,类似到××、×××维修水机的事情发生过很多次,于是我便经常三个地方来回跑。只是此次时间格外长,竟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当时已经有两个月没发过工资,只有向朋友借钱吃饭。前往×××期间,作为当时××项目部负责人的我,出于为公司节省开支的考虑,在未上报领导的情况下,安排朋友到项目上帮忙,以致给公司造成将近2000元的损失。我知道自己是好心办了错事,也承认自己工作上的失误,愿意弥补这部分损失。

自4月起,我未再次入职,一直等待领导通知。大约半个月后等来的通知是叫我到×××。此时,已经三个月工资未发,并且垫付的约1700元钱未报销。我手上确实一分钱没有,不想再向家里要钱,也不愿在向朋友借钱,于是未曾前往。在家期间,项目部一直处于封门状态,以升级系统为由暂停水卡办理。大约一个月后在未解决上述问题情况下恢复水卡办理工作。

回忆起在职一年半的日子里,一直从事着自己并不擅长且有着一定危险性的水电工作,现在想起来依然有些后怕;同时,入职也只是签了一份入职登记表和之后的转正登记表,至于合同书之类的完全没有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节假日也未曾按国家规定法定假日放假和法定休假日安排休息(除了一次过年发放礼品及两次共计1500元的奖金);假期更是只享受半薪待遇,出差期间也无任何补助;水机维修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同时也未向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合同纠纷 2018-12-25 11:2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期,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需要承担培训费的全部或者部分,如果公司没有跟你签署劳动合同,单纯约定了培训费用,个人认为该协议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另外约定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期限主张,比如培训期两年,你工作一年之后离职,单位至多主张50%。
  • 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
    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试用期离职无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但最好还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领导认可后离职比较妥当。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该单位拖欠工资(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用人单位全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能证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的相关证据),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可以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逾期未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逾期不改正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你拖欠工资数额50%-100%的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 关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规定,《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未及时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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