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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亲有七个子女,三个儿子,四个女儿。老父亲在1983年去逝,留下四间祖产,房本是老母亲的名字。三个儿子,大儿子是工人,二儿子是残疾人(双目失明),三儿子务农。大儿子、二儿子都先后在这四间祖产的其中两间结婚后搬离,三儿子也在这结婚后就一直和老母亲生活,1992年,四间祖产房本的名字变成了三儿子的名字,具体细节不清楚,直到2002年家里的其他子女才知道此事。2013年老人四间祖产的地方要进行拆迁,这四间祖产能分到一套偏单和一套独单,因为房本的名字是三儿子的名字,所以老人没有房子了,三儿子提出只要房子不要老人,请问老人该怎么办?老母亲有七个子女,所以老人没有房子了,三儿子提出只要房子不要老人,请问老人该怎么办?

继承 2019-06-16 18: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一、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于婚后房产权属问题的其他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 丈夫继承房子后,可以把妻子的名字加上。如果丈夫是通过法定继承得到的房子,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加不加上妻子的名字都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如果丈夫是通过遗嘱继承得到的房子,房子是丈夫的个人财产,只要丈夫同意,就可以加上妻子的名字。《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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