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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是邻居,甲心情不好,以小事要求乙,乙认为无理拒绝,两人越吵越凶,乙躲到自家院内并关上门,甲拼命打门,乙气愤不过把门打开,甲一家三人冲进门,推推搡搡中乙拿喝水玻璃杯打了甲的面部几下,甲可能因为疼也可能有撒泼的意思,睡在地上。110到来后甲全家大吵大闹,扬言要灭了乙全家等。到医院后经检查甲的一颗后牙松动(很可能以前已经开始松动)疼痛,医院做了全面彻底检查,并对骨质增生做了止疼等类治疗,对新发现的胆结石做了详细检查,在对新病治疗的同时也对旧病辅助治疗。派出所让乙方赔偿甲方所有的医药费、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7000多元。请问派出所的处理合适吗?甲乙是邻居,派出所让乙方赔偿甲方所有的医药费、请问派出所的处理合适吗?

刑事辩护 2019-01-27 08: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 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 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 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是雇员在工作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可以要求雇主出医药费。
    法条依据: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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