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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一个美满的家庭,由于小三的加入,陷入了危机。男主人公和小三各有各自的家庭,且在同村。也许是惺惺相惜,或其他原因,男主人和小三陷入热恋当中,弄得两个家庭关系都很紧张。刚开始,两个人私通,然而纸终包不住火,还是露馅了。眼看两个家庭陷入破裂的危机,男主人公心想:这样做,对谁都不好。然而女方以死相威胁:如果你不爱我,我就死给你看。男方无奈,怕真出事,又和她持续了一段时间。到最后,男方儿女怒火冲天,如果他和小三再次纠缠不清,就让男方和母亲离婚,并且恩断义绝。想到儿女如此坚决,男方压力颇大,再次向女方提出分手的决定,并说出事情的严重性,望女方见谅。女方再次打电话,以死相威胁。男方没有答应,并关了机。第二天清晨,男方害怕出事,于是向女方打了过去,无人接听。当时吓坏了的他,赶紧回住处看望,不料想她真的自尽了。男方愕然,拨打了110。女方家庭得知此消息后,恶向胆边生,于是拿出长矛指向男方家庭,并把尸体抬到了男方家中,把家里面的东西噼里啪啦,打成了一锅粥,并要求巨额赔偿。男方家庭成员为免挨打,便躲在他人家中。

请问,此故事中,谁应负法律责任?负什么责任?

刑事辩护 2019-01-04 13: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子女已经是成年人,与分割财产没有关系。
  • 你好,
    1、夫妻双方谁都可以提出离婚,不影响财产分割。
    2、夫妻双方均可以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一般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无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3、如果没有相关协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如房产是婚前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女方无权分割,只是退还她支付的购房资金和部分增益收入。
  • 婚姻法中没有关于离婚时一方应当给另一方赔偿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这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我国关于哺乳期离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哺乳期内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就是双方签订好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二是,就是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一方坚持离婚,就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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