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经过很多努力,通过协商,我们决定同居生活,再试试看到底两人能否生活下去?所幸,经过近一年的同居生活后,现在我俩感情很好、相处融洽,互相理解、包容,很恩爱。于是想去民政局办理复婚。
请问:在离婚协议上写的“房产归男方”这一条,复婚后,会算作男方所有?还是算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复婚后房产归男方所有,除了办理公证,还有没有别的办法能让房产变为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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