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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沈阳有套房产,卖给了费某,第一次约定7月31日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后来费某迟迟没办理,到了11月份,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11月28日之前办理相关手续,费某28日签了合同,并递交了相关的证件办理贷款,12月份贷款审批结束,要求其办理契证手续,但是本来12月10日之前必须办理,他拖后到1月13日办理了契税手续,未交契税费用,经过7天后,即1月20日要办理过户手续,中介的权证部通知其周二到房管所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费某称没有足够的资金,办理不了过户手续,!经过中介的多个电话,其一直没有确定消息!期间第一次手续办理期间,我购买了房子,借了80万的钱,由于费某的一再推迟,导致我目前背负很多债务。我想咨询您,如果目前房子的手续办理情况,我想起诉费某,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和并赔偿我的损失,我应该从哪里着手?谢谢

合同纠纷 2019-01-09 16: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诉讼的一般程序:
    1.立案:原告人到法院立案大庭提交材料。
    2.接到法院通知,到法院取开庭或调解传票。
    3.庭前调解(如未达成调解意见,另行开庭)。
    4.书记员通知,到法院取判决书。
    5.如对方不服上诉,等通知,到法院取上诉状。开庭(开庭时记着拿证据原件)。
  •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损失的范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但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特殊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有关损失范围的确定,应当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要原则。
    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应当有别于普通民事合同更加严格把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的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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