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背景介绍:

2010年10月我和前妻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都归我,前妻自2010年离婚后户口和人一直都在湖南,我和孩子户口都在南京并在南京生活,这三年,前妻基本对孩子不管不问,过年都没有打个电话问候,自离婚后没有出任何抚养费,前妻已经买房,买车,但对于她的具体收入情况不太清楚,我带着孩子在南京租房,生活拮据,未再婚,几次跟前妻协商生活费问题,她没有任何意愿,一分钱不给,协商实在不成.

咨询目的:

1.我打算以孩子名义起诉前妻出抚养费,看了不少案例,基本是收入的20%-30%,但我对她的具体收入情况不了解,不知道怎么收集证据,去举证.

2.看其他案例说最好到被告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起诉,但前妻在湖南民风特别彪悍的地方,10年去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因为抚养费问题,她弟弟纠集一帮黑社会将我围殴,报警110过来无济于事,为了人身安全,我不会去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问一下,如果在我户口所在地南京起诉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3.提出多少抚养费比较合适?目前孩子一年的开销大概3万左右,这个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因为有些发票之类的也没有保存下来.当时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都归我,10年去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在我户口所在地南京起诉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离婚 2019-06-09 17: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协议离婚的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同时也要注意,在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分配这一问题上,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结合孩子的成长,并在孩子有一定能力的情况下询问孩子的意见,最终达成关于离婚的协议。
  • 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对方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须另行起诉。
    一般法院会从对方的银行帐户中直接划,就是去当时判决的法院(所有诉讼费用由对方负担)。不过以此为由 提醒对方,要求其支付就可以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但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 全国规定是一样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京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