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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奶奶有4个儿子,2个女儿。如今,大儿,二儿已去世,剩下三儿和小儿,还有2个女儿。

关于赡养奶奶的问题,我父亲和我大伯都已去世,我们有没有必要赡养奶奶的义务。我父亲去世的比较早,那时奶奶身体还好,是自立的。自从大伯2年前去世,我奶奶的身体一直不太好,经由2个叔叔一起商议,我、我堂哥和我2个叔叔4家一轮一个月赡养我奶奶。我们不太同意,我父亲去世了,我们轮半个月也可以,2个叔叔不同意,就稀里糊涂的签了个字,一轮一个月,不愿赡养的话,拿出2000来块钱赡养费给叔叔们,让叔叔们赡养,一个县级市,全市最低工资才1000来块钱,不赡养的话要拿2000来块钱,没办法。

我奶奶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而我妈妈一个人在家有时候也伺候不好我奶奶。

请问现在我家和我大伯家可以不赡养我奶奶吗,以前看在我叔叔的份上,也就忍了,现在他们得寸进尺。还有打起官司来,我、我堂哥和叔叔们签的赡养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那个协议也可以说是被逼的~

继承 2018-12-24 18: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给付赡养费。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 父亲去世后遗产继承有如下方式:
    第一,遗嘱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二,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 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继承人为,父亲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继承。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 不赡养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赡养老人是儿女的责任与义务,不赡养老人不仅会遭到道德的谴责,同时也有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对赡养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中也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和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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