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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家有一块土地,是父母在世的时候几兄弟分家分给我的(这块地当年是荒地,是父母开荒种的,没有承包合同),当时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写合同。由于我在外打工长年在外打工,未经我的同意,我兄弟就用土地上种植,现在国家修路占用土地,赔偿2万元,我兄弟就将我的土地占为己有,并在国家赔偿表上签字。请问,现在我如何拿回我应得的赔偿款?当时只是口头协议,并没有写合同。现在国家修路占用土地,现在我如何拿回我应得的赔偿款?

国家赔偿 2019-03-09 20: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每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是这样的。包括以下的三个部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 土地整理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需要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其中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诸如平整场地等辅助性工作而订立的合同。如果本问题中的土地整理是平整场地等工作,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了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
  • 口头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口头形式,如果有证据证明,也是具有效力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上的规定,合同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以直接对话或电话洽谈的方式达成协议。
    口头协议因无文字立据,易发生争议,难以取证,所以不易分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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