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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儿子5周岁了?春节前在XX机关幼儿园XX分园老师说自己?晕倒抽出?没有发过烧?我们孩子在2013年有过3次发高烧热惊厥?以前没有这个毛病?这次是第四次?我们去青岛儿童医院做了全面检查(核磁共振?4小时动态脑电图等)没有发现脑癫痫波?昨天孩子开学我们去送?学校劝我们孩子退园?这个合法吗?有部门能管理幼儿园吗???事后我们问孩子?孩子说从独木桥上掉下来的?我们去学校要求看录像他们说园长不在没有给我看?他们是不是怕我们看见什么内容?经教育部门协调?学校同意我们孩子回去上幼儿园?但是要我们家长写保证书?内容就一句话?是?(以后孩子在本幼儿园期间因发生抽风造成的一切后果?家长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学校赔偿)——我觉得这样我们签字之后?孩子如果真抽风了?他们学校就可以不去给抢救了?对吗?律师给个建议?这句话怎么改对我们有利呢?我想,这么改?可以吗??《孩子入园期间凡是发生抽风时?在学校保证及时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的情况下?还是发生一切不良后果?家长不能以任何借口要求学校赔偿

教育 2019-01-07 2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幼儿园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责任。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应当赔偿的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具体标准各省市略有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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