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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男友分手之后重新找了一个现在的男朋友,

结果前男友知道后不甘愿一直来死缠烂打的。

并且以各种手段威胁我的家人和朋友,声称要与我复合。

用各种借口纠缠我,说钱丢了是我拿的,但是我根本没拿他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钱确实丢了也没有证据说明是我拿的。而且我有很多不在场的证据。

他现在就是一直找我,我也不知道他什么目的。一直骚扰我的亲戚和朋友,天天到我们家砸门并且还带着几个朋友,去我外婆家和伯伯、舅舅、姑姑家,到我各个亲戚家去敲门找我,给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并且因此我还办理了休学手续。因为他在QQ上有给我留言说不甘愿要杀了我,跟我同归于尽,所以父母不放心。

想知道有没有什么法律可以定罪,让我去法院告他。现在我就是一直在躲着他,所以他天天在到处找我。我觉得这样下去不是办法,而且我没有做错什么事,为什么要让我这样天天被关着呢。以下几点是我认为可以给他定罪的事件,请律师替我分析,是否合理,需要收集什么证据。是什么罪名。

1.他私自拿了我的手机并且至今不愿归还于我,他偷看我内存卡中的照片和信息。现在手机还在他身上。

??当初他把我的手机故意砸坏,然后说赔我一个一模一样的,但是后来又被他拿走了,不过确实那个手机是我的,我这里有买手机的发票上面填的是我的名字。

问:是否侵犯了我的隐私权,是否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2.他三番两次来我们家砸门,并且门被损坏,他也非法闯进好几次,家里叫他出去他拒绝。当时有报警,派出所有人过来,但是因为出警不及时,警察到的时候他已经跑了,并且后来警察也没有追回。

问:是否属于非法入室,故意损害公民财物。

3.因为我现在躲起来,所以他天天跟踪我妈想找到我现在的位置。我妈上班的同事都有看到,已经跟踪好几天了。

问:非法跟踪算不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4.我从来没有告诉过他我家人亲戚的任何地址,他却到处上门询问并且喊出我所有亲戚的名字,一定是通过非法手段查到的。

5.他说他那里有我身份证的复印件,可是我从未给过他也从未拿过复印件给他,因此我认为这也是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6.11月底的时候我因为觉得性格不合而与他提出分手,他动手打我,导致眼睑出血、眼睑下血管爆裂,我有医院的检验报告和当时拍的照片,也有他发的短信说明他打了我很后悔,可以证明是他打伤的我。

并且一月份的时候也有频繁的动手打我的头,踢我的脸等等,因为当时他拒绝带我去医院检查并且没有明显的伤痕于是没有检验记录。

问:算不算故意伤害他人。

7.他刚一开始来我们家(1月27号)谈的时候,我妈婉言拒绝他提出和我继续在一起的要求,于是他就发短信给我妈说叫我妈给他五千块他就不再纠缠我。有短信记录证明。

问:这算不算敲诈勒索罪?

8.我与他当初的关系是属于工作同事兼男女朋友,也就是说我有在他那里兼职,他是我的老板,不过就是一段短时间的兼职。并且一月份我做完事他并未付我的工资。我手上有一张他写的类似于保证书的欠条,大概说明的就是等1月26号活动结束给我2万元的工资并且如果我还要与他分手他绝不纠缠,如违背就赔偿我5万元。是他手写的并且带有他的签名(不过当时没有按手印)

问:这张类似保证书的欠条据有法律效应吗?我可以用这个告他吗?

(因为我已经明确态度不愿意和他在一起,他还反复来纠缠,并且找到我的家里,而且我从1月11号开始就替他做事,他答应给的工资一分钱也没有给。并且后来我找他讨还的时候他就威胁我,跟他在一起他才会给我这些钱,我认为这是我的工资,我有替他做事是我应得的)

9.他扬言要买卫星定位仪找我的位置。

问:用卫星定位仪探测他人的方向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因为此时,他三番两次上门闹事,我已报警不下十次,警方均已他未作出伤人事件为由拒绝对他进行拘留,次次调解仍未见成效。并且派出所的民警以这些理由拒绝立案。

我现在就被关在别的地方躲着他,整天不能出门,因为怕他找到我,也无法与朋友联络,手机也不敢用。

我觉得我是一个合法公民,并且我没有做什么危害他人利益的事情,我觉得法律应该是制裁他还我自由才是。是否属于非法入室,问:这张类似保证书的欠条据有法律效应吗?问:用卫星定位仪探测他人的方向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因为此时

综合法律 2019-06-01 20: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侵犯他人隐私权属于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 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诸如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3.个人通讯保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等内容及方式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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