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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但私下有合伙人并签有协议企业共同所有,现公司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公司曾有人出价1200万但当时没有出售,现公司有贷款900万,民间借款1000万,公司资不抵债,现在已经营不下去了,想咨询一下公司是否应先申请破产,法人和合伙人没有偿还欠款的能力应付什么法律责任?朋友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先申请破产,法人和合伙人没有偿还欠款的能力应付什么法律责任?

破产清算 2019-03-02 16:2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且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就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需要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 如果是清算主体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甚至私分企业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实际损失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需注意的是,此时并不是法人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发生了改变,而是清算主体因不作为或作为,侵犯了债权人要求以法人终止时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构成侵权,所以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 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指个人合伙违反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分为两部分:一是对内民事责任,一是对外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内民事责任即由合伙事务而产生的各合伙人之间、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及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工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
    1.出资违约责任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个人合伙的对外民事责任指全体合伙人就合伙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合伙企业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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