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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ABCD去吃饭?恰碰到EFG?EFG犹豫醉酒 来ABCD的包房进行砸杯砸瓶 造成5000人民币以上物损 正当BCD离去?A还在劝阻EFG?结果E打了A一个耳光?BCD上前劝阻?后因为E劝阻无效?被BCD打成轻伤?后因监控里只有CD在殴打E?后来CD被警方传唤?并以拘留?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是故意伤害?

请问A该如何讨回公道?BCD又将是何后果?E应该有怎样的惩罚?一日ABCD去吃饭?恰碰到EFG?EFG犹豫醉酒 来ABCD的包房进行砸杯砸瓶 造成5000人民币以上物损 正当BCD离去?A还在劝阻EFG?结果E打了A一个耳光?BCD上前劝阻?后因为E劝阻无效?被

综合法律 2019-03-15 11: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殴打致轻伤二级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
    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 《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构成轻伤涉嫌故意伤害罪会被进行刑事拘留,并在法院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后决定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34条,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是轻微伤不构成刑事案件,没有刑事责任、只有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还可以依法申请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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