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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ABCD去吃饭?恰碰到EFG?EFG犹豫醉酒 来ABCD的包房进行砸杯砸瓶 造成5000人民币以上物损 正当BCD离去?A还在劝阻EFG?结果E打了A一个耳光?BCD上前劝阻?后因为E劝阻无效?被BCD打成轻伤?后因监控里只有CD在殴打E?后来CD被警方传唤?并以拘留?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者是故意伤害?请问A该如何讨回公道?BCD又将是何后果?E应该有怎样的惩罚?一日ABCD去吃饭?恰碰到EFG?EFG犹豫醉酒 来ABCD的包房进行砸杯砸瓶 造成5000人民币以上物损 正当BCD离去?A还在劝阻EFG?结果E打了A一个耳光?BCD上前劝阻?后因为E劝阻无效?被

综合法律 2019-02-03 12: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轻伤是治安刑事案件的处罚依据,民事赔偿要有伤残鉴定处理按你说的如果仅仅是缝了几针一般够不上伤残赔偿,主要是主要医疗费不会很多,你可以建议说让他去评残由你负责一切费用再根据结果赔付试试;
    2、进入刑事案件立案的话主动权主要在公安一方,如果人没有被收监的话赶紧找公安部门问问能不能刑事和解撤销案件才是,如果可以的话你自己花些钱还是值得的;
  • 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
    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
      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性质呢?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则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
    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
  • 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不构成犯罪的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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