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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月3日进入公司担当司机职位。于3月18日被告知不适合公司,被辞退。本人接受。但是,之前长时间的加班(早上接老板到公司,晚上跟老板去应酬,并送他回家,有时还要送一起去的同事回家)。

当时入职时有口头说过,没有加班费,但如果确实有事可以补休。由于基于这个原因,所以很多时候的加班并没有找直属领导签名(因为我们加班都是填加班单,由领导签名确认的)。

由于当时想着是长期发展,希望能长久做下去,所以,并不紧张于登记加班时间,而且,有些时间只是大概的写,并没有最准确时间。而且当时没有考虑到索要加班费,导致这些问题都没太大重视。

现在,公司提出辞退我,我要求对我加班的作出补偿,本来是让我统计出来,然后按每天7小时,让我补休。知道补完为止,但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老板不同意,所以现在就出现了问题。后来,最终给出方案是,每月补偿500元给我,3个月,一共1500。所有东西,一笔勾销。(但这个方案被我否决了)。

现在想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我加班从1月3日-3月18日,一共223.5小时。但实际填单加班的只有110小时左右,如果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我能否要求公司提供我加班的证明(因为我每次去哪里,地点我都有记录)。如果公司不愿意证明,我要怎么做。如果我能提供去哪里的地点,能作证明吗?

2:如果像我这样情况,我是应该怎么做,我已经咨询了劳动保障局,他们说他们只有调解作用,没有实权。

3:我做了3个月,直到现在,劳动合同还没签(公司的问题,但合同内的使用期时间是1月3日起的,他没有骗使用期的行为),但是,我听朋友说,入职后是必须签劳动合同的,请问这个应该是怎么操作才对?

4:我加班的,如果以加班费算,是以什么为标准?是以小时补偿,还是以补休形式补给我?

5:我这个事情,我追回加班费的机会高吗?

现在劳动法有规定每天工作多少小时吗???我超出这么多时间,公司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呢?

刚才看了其他案例,没签合同的出双倍工资,请问试用期的算吗?我能怎么样最大限度的维权。

麻烦各为专业人士根据以上问题指点一下。?感激不尽!被辞退。没有加班费,并不紧张于登记加班时间,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呢?没签合同的出双倍工资

劳动纠纷 2019-06-19 13: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1、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21.75×150%;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2、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确定。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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