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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有儿子六个,女儿两个。由于儿子众多,且儿子之间年龄相差不大,所以当年爷爷奶奶更本没能力让每个儿子都在家。所以第三儿子和小儿子都招女婿的。两个招出去的儿子当时根本没有得到任何东西,其他的四个儿子每人都有一套房。现在开发了,随之问题也来了,因为爷爷奶奶的房子虽然小,但是还是值几个钱,四个叔叔直接决定把爷爷奶奶拆迁得到的钱直接四个人平分。他们的理由是招出去的儿子泼出去的水。。。我父母是个淳朴的的农民,不会说话,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早年爷爷去世的时候分过一次财产也出现过类似情况。今年四个叔叔又做出了类似的决定,我父母是忍着,,但是我感觉咽不下去这口气,,凭什么父母一起养,但是父母的钱没得分。。补充一点:奶奶今年八十多了,从五十几岁的时候,每个儿子每年都给一样的生活费,奶奶生病了住院,钱都是平坦的。

游走于正义与公正之间的各位能人异士,给小弟普及一下这块的法律知识,,感觉心里憋屈。望伸出正义的援手。还是值几个钱,四个叔叔直接决定把爷爷奶奶拆迁得到的钱直接四个人平分。我父母是个淳朴的的农民

拆迁补偿 2019-05-24 17: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父母双亡,没有留下遗嘱,就要按法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中,所有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继承时,可以平均分割父母的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割,按贡献和赡养父母的时间来分割遗产。
    对于房产,可以由一个人实际继承。
    聘请房屋鉴定部门,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继承人数分成数份,由实际继承人按评估的价格,给其它几位继承人钱款。
  •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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