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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有一公司由国企改制,注册资金1000万元,国有占9%,其余30人91%(其中退休22人65%,在职8人26%)评估价1500万元.现经营规模缩小,出现不可回转的亏损,退休股东转让股没人要,因此同意按不同比例减资给退休股东退出,在职股东领导要以评估价打七折1.05元给退休的股东,退休的股东认为不合理,愿以评估价打九折1.35元接受(因评估价已把各种不利因素已剔处)。请问在职股东领导的价格是否侵犯了退休股东的利益?还有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使双方都能接受?谢谢!朋友有一公司由国企改制,是否侵犯了退休股东的利益?还有什么途径和方法能使双方都能接受?

劳动纠纷 2019-05-19 14: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减资需要什么条件?公司减资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1、公司减资的条件   公司减资,无论是否造成剩余资本少于法定标准的情况,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为了切实贯彻资本确定原则,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减资要从法律上严加控制。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原则上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考虑到一些具体情况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从实际情况看,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不利于发挥资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 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 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 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   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②减资后 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   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本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 变更登记。   
    3、减资的具体方法有:   ①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②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司减资是受到严格限制的,而作出这种限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确保交易安全,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因此在减资的程序中,减资协议必须经股东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且要公告或通知债权人,保证债权人有提出清偿或要求提供担保的机会,最后,减资后剩余资本须符合法定限制,但其未通知债权人,因而程序上严重违法。另外,本案六股东的减资协议,实质上已将公司的有形资产分配殆尽;是不符合《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资本构成的立法宗旨。所以该决议应确认为无效决议。
  • 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这在后面还会讲到。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
      资产评估必须找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等)来进行,这些机构对资产评估完后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是,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有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并出具证明。
  • 最好委托律师代为起草比较妥当。另:有限责任公司减资要注意程序上的要求及限制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要求及限制】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登记要求】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你好,你可以转让股权或申请退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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