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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上海某小区的房东,签了2012年9月27日-2013年到期的一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没有写延期合同,只是口头续租一年,现租期还剩下半年现在我想收回房子,已按照前份合同提早一个月要房客搬走,但是房客不肯搬,这种情况是否涉及违约,或者有什么好的方法解决。等待你们的支持与建议!~非常感谢签了2012年9月27日-2013年到期的一年租赁合同,我想收回房子,是否涉及违约

合同纠纷 2019-02-26 00: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
    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当减少。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
    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1、您好,您与房东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为主合同;与物业公司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为从合同。
    2、是否构成违约要依据您们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权。如果您们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当中约定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或者因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可以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那么您可以依照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法定解除的事由为: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您的描述,无上述事由,因此您只能依据合同约定。
    3、如果合同当中也没有相应约定的,您要终止合同履行的属于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4、由于您与物业公司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公司无权阻止您依法行使对该房的各种权利。物权具有绝对性,任何人非经物权人同意不得侵害。遇有他人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您可以起诉物业公司排除妨害,并赔偿期间给您造成的损失。

  • 1、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使用权,房东有权收回。但若是继续租给别人,在同等条件下,先前的承租人应该有优先承租权。
      
    2、承租人如果想继续租赁该房屋,需要与房东重新协商房屋租赁事宜。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房东不愿意协商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到期后搬离租赁的房屋。
  • 承租人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续约问题可能造成的损失。
    承租人如何避免这种不能续约的损失呢?律师给您提如下建议:
    如果对自己的生意有足够的预期,那合同期限越长,对生意就越有好处,所以,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直接要求签订比较长的租赁期限。
    如果对生意的发展预期不足,也不妨签订一个比较长的租赁期限,然后在合同中保留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提前解除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少量或不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这样,即使确实经营不好,要提前解约,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有限而有能力承担的。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期后面的生意情况,确实只想签订比较短的期限,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感觉生意还不错,就应该及时同出租人协商延长合同期限,不必等到合同快到期再提,那时再提往往会陷入被动,就算最后得以续约,往往也要在租金上做较大让步。
    如果很早就发现无法续约,也可以利用到期前的时间在附近另找合适的房屋租赁,这样即使不能续约,店铺换地方后,也能尽量留住原来的客源。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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