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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之前好几位律师的回复,增加了我按新消法维权的力量!可是,个人维权真得势单力薄,口口声声站在客观公正立场的工商投诉部门次次阻拦我,一副官家解释唯他独尊的样子,所以寻求真正的法律解释来帮助!感谢!

2014.3.12在天猫商城下单购买的母婴用品,3.15下午快递送达,发现一件商品已超出盒身印明的限期日期1年多,另一件商品无生产日期。卖家解释是日期印刷错误,且说仓库里的都是合格品,独此两件问题产品偏偏都发给我了,说是我运气不好撞上了。我觉得卖家理由荒唐极不负责,已构成欺诈,售后服务拖延又无理(我向多位客服发了多次都不理睬,事后找各种理由搪塞我),我要求按新消法规定的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赔偿。卖家不同意。且态度很猖狂,说随便我去投诉他们都不怕,说天猫没有通知他们执行新消法他们当然不理睬。我按天猫程序,等天猫客服介入,可他们说没有执法处分权,且天猫不管老消法还是新消法都不参照,生产日期的问题只能按天猫规定从属于质量问题,顶多要求卖家退款。并且不顾我是否能接受,就直接退款给我了。天猫客服让我自行找法律途径。

于是我向卖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发起投诉。接待我投诉的工商热线人员,将此案从市一级分配到区一级工商所,其间,几位接待员回复我说,我在天猫的下单日期3月12日即为交易成功日期,早于新消法的执行日期3月15日,所以不执行新消法,只能按老消法。

我觉得网购存在收货时间与交易时间的时间差,当然应以实际收货时的结果与时间来判断执行哪一时期的法律。且按合同法来看,3.12是合同生效起始日,卖家货物未抵达当然合同未终止,在3.15货物送达时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当然应该按此时的消协法来执行。工商所的人员非说我理解错误,按合同法就是以3.12来界定,还说如果我不服,让我自己找法律条文来举证。并且在沟通过程中,工作人员说卖家不构成欺诈,即使按新消法,我也只能享受新增的保护网购的七天无条件退换货。

我想请问律师,1、我所遭遇的卖家行为构成欺诈吗?如果属于欺诈,我可以借助哪些有利的法律条文来驳斥工商人员口中的“非欺诈”?2、我还是认为自己对合同法的交易时间与交易达成理解没有错误,可是工商投诉接待人员硬说我理解错误,还让我自己找法律条文来举证,因为尚未结案,工商人员还会再找我,我该如何继续维权?谢谢!我可以借助哪些有利的法律条文来驳斥工商人员口中的“非欺诈”?还是认为自己对合同法的交易时间与交易达成理解没有错误,我该如何继续维权?

合同纠纷 2019-06-12 20: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属于产品质量问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最重要的是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就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在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究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通例是依照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受害人的主张确定。受害人可以起诉生产者,也可以起诉销售者。销售者和生产者只要被起诉,不论其是不是产品缺陷的形成之人,只要消费者取得的产品确实存在缺陷,被起诉的一方就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因此,“最近”规则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受害人可以选择距离自己“最近”的请求权行使。
    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应当是产品缺陷的造成者,是谁造成的缺陷,就由谁最终承担责任。因此,“最终”的规则是:一是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要求追偿。二是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运输者和仓储者的责任
    造成损害的产品存在的缺陷,有时候也可能是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的行为造成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则损害赔偿的责任就“最终”地要由运输者或者仓储者承担。因此,因运输者、仓储者的原因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
    3、原、辅材料提供者和零、部件提供者的责任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有时候产品的缺陷是由于原、辅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者的原因造成的,这时候,按照最终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应当是缺陷的发生之人的规则,还是要由最终造成产品的缺陷的人承担责任。因此,向生产者提供有缺陷的原、辅材料,生产者用该材料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缺陷原、辅材料的提供者追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 哪些行为属于保险欺诈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人投保家庭财产险后,被盗微波炉一台,价值2000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时,其家中本无电视机,却谎称家中有一台价值1万元的彩色电视机被盗,骗取保险金。;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如某仓库投保企业财产险后,没有发生仓库被盗事件,而故意制造仓库被盗的假现场,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保险欺诈还常常伴有其他暴力犯罪事件,因此是一种社会危害极大的违法犯罪行为。除保险公司自身要采取措施防止被欺诈外,保险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对上述保险欺诈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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