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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上门女婿近二十年,去年我妻子病故。由于妻子长年有病需冶疗,也没能为我生个一儿半女,并给妻子冶病不光花掉所有积蓄,现都还有欠债X。妻子父母过世时留下一套房子给我妻子和她姐姐。这套房子一直由我们两家人一起居住起的,妻子在世时我们说去把房子过户到她姐妹名下,她姐一直说不划算等撤迁时在过可节约笔钱。当时因妻子身体欠佳也没多想就没再提此事。去年12月妻子病故时,我因伤心难过,啥子都没有多想,在妻子两个阿姨在证人情况下,妻子姐姐给我立了一纸证明(证明大意内容如下:父母生前遗留下的房子一套,均由长女其姐,二女已故妻子继承,现第一继承人二女已故,二女名下所继承部份由其丈夫继承)双方并签字盖手印,证人处妻子两阿姨也签字盖手印。但未拿去公证。

本人经妻子家人同意于今年3月经人介绍谈了对象,我们打算结婚,所以打算婚前把房子过户了,这时其姐开始推三阻四不去过户。说过户现在没钱,当着两证人面我承认过户所花一切费用匀由我一人支付,当时其姐什么也没说,我问好久去,答下周这周没时间。可到了时间又提出要把已故父母和我妻子买墓地下葬后再说(明知我妻子长年冶病我现还负债,按我们风俗我妻子要三年后才能下葬),总之故意为难我,拖延不去过户。现在我该怎么做才能把属于我的东西拿到了。而且她们还要求我写一字据,大概意思是说我百年之后,我现在所继承的房子与我再婚妻儿无关,由她儿子来继承。另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我究竟有无房产继承权力,因有人说我们夫妻如有孩子,孩子就是合法继承人,而我做为女婿无权力继承我妻子父母的遗产。当时其姐什么也没说,我究竟有无房产继承权力,孩子就是合法继承人

继承 2019-05-08 18: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继承权分配:
    配偶首先占有50%,这部分不是遗产,另外50%才是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继承的先后次序,但第九条同时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这意味着同等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而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 怎样继承房产是看情况的,如果父母在世的话,可以通过立遗嘱或赠与的方式将房产留给子女父母不在世的话,得区分共同还是个人财产,得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赠与公证才能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继承的话,如果子女都不同意放弃继承权,那就共同继承,房产无法分割啊,由得房产的人给其它的经济补偿,子女协商处理拉;如果其它子女都放弃同意由其中一人继承,那就没什么问题拉。
  • 房产继承的法定顺序,可以依照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具体表现为: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指配偶、子女、父母、配偶指的是法定的配偶。
    即合法的配偶,虽男女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生活在一起,但是没有结婚等级证书,属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上的婚姻。  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同居有继承权吗?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具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根据法律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末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瞥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
      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是,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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