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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家印刷厂的主管,在这个厂工作三年,公司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社保,又拖欠员工工资,每个月都加班6.7十个小时,而加班费没有按本人底薪核算,是按广州最低工资核算,做这么久一直没有加过工资,现在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合同纠纷 2018-12-26 11: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份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首先给你当地的社保局打电话进行劳动监察投诉;
    其次,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即社保局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在标准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以每月工作时间为
    20.92天和
    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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