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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想问您一些问题。就是三月份我去了一个厂,面试的是一个电气工程师,我去时面试我的是当时这个厂的电气工程师,(我去十几天他就走了)面试是他说是26天制,加班没有加班费。我面试回来了这厂的老板又打电话给我,说26天制很忙时有加班,但没有加班费,他给的工资试用期是3个月,每个月3500加500伙食补贴。后来我去上班了,可是从来没有过休息,礼拜天照常上班,而且没有加班费,没有补贴,第一个月我上了17天(有31天)他发了我14天的工资2154块,(这是按26天3500加500的标准算给我的)等于说有3个礼拜天没有钱,但我们都上了班,晚上还加班的九点,忙时要加到晚上差不多1点,实质差不多每天都要加班,没有任何补贴。我现在提出抗议,他说当初说好的,加班没加班费,我说那你说好26制的,怎么礼拜天要上班,一个月都没有休息,他说那是责任制,你当初可以不来啊。我来了一个半月了,现在没有签合同,其他的人也都没有签。我跟他说不给我礼拜天工资我就走法律程序,他说走啊,还说我搞坏了他的一个电机,其实那台机器的电气是上一个电气工程师做的。律师您说说我这种情况怎么维权?谢谢!

劳动纠纷 2018-12-28 18: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对于加班费的标准计算,可以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公司要求加班又不支付加班费的,员工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


    1、找公司协商,比较节省大家的时间和精力;


    2、向劳动部门匿名举报;


    3、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4、若上述的方法都行不通,建议是直接找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限内发生加班费争议的,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产生加班费争议的,要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 年内提出劳动仲裁。


    5、劳动仲裁解决不了,或是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建议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
    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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