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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公司无缘无故的工作调动。公司没有给我提供工作,所以我无故缺席。我因此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有赔偿?

劳动纠纷 2022-06-25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以下原因强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给工作做出赔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 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擅自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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