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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我老公,打算离婚,结婚内买了2套底商,全款,但是房本要2年才下来,我们自己写的离婚协议,将房产归属女方,现在办离婚手续的话,以后拿着此离婚协议,可以去法院申请将2套底商归女方吗?如果写了离婚协议,离婚以后我老公不认帐怎么办?底商的名字是我两的,也是婚内共同买的我们自己写的离婚协议,现在办离婚手续的话,以后拿着此离婚协议,如果写了离婚协议,离婚以后我老公不认帐怎么办?

离婚 2019-03-01 0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房多卖”主要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 法规规定离婚方式有两种: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若能对离婚、儿女扶养、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均达成一致,那就签定好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但只要任何一点未能达成一致,那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也就是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依你所述,女方还要十万元,你不同意给(也许你给了女方又提出更多条件)那就协议不成。给你两方面的建议:一方面你和女方签定一份离婚协议,里面可以写明你给多少钱,儿女谁抚养,谁给扶养费,家中财产如何分等,然而交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你再付给她钱,如果她担心你办了离婚登记后不给钱,你们可将钱交到公证处,等办完离婚手续后再由女方到公证处去领钱; 一方面你只有起诉法院要求离婚了。
    婚姻关系不存在自动解除,即使你与女方分居十年二十年也不会自动解除,只能作为你们婚姻感情破裂的一种参考因素,一般分居两年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时,法院会审查你们是否必须离婚,是否已经达到无法和好的地步,如果还有一点点和好的可能,就判决不准离婚,那么你如果坚持要离,那就要再等六个月以后再起诉,那一般就会判决离婚的。
    青春损失费也许只是一般人的口头语,法律规定里面没有相关规定,离婚时一方要支付对方青春损失费的。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五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当事人只能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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